(2007年5月15日)
【提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资经营合同发生争议,提起仲裁。寄送给被申请人的材料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地址“无此单位”而被退回。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新的地址重新送达。庭审过程中,仲裁庭调解未果。庭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