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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
CIETAC Fujian Sub-Commission

小编梳理了近期贸仲福建分会接到的关于仲裁条款的咨询,我们关注到,一些企业已经具备较强的仲裁意识,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个别仲裁条款还是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具体的仲裁条款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正确约定仲裁条款有所帮助。

 

一、存在问题

例1:约定仲裁机构曾用名

 

该条款摘自2020年2月福建企业和南非企业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贸仲委的曾用名。贸仲委的名称历经3次变化,现正式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贸仲委仲裁规则,该名称不会影响贸仲委受理该案,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和律师在新订立合同中约定贸仲委的现名称。另外,贸仲委现在采用2015版仲裁规则,该仲裁条款中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的约定,也有可能产生歧义。 

 

例2: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规范

 

该仲裁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据了解,企业订立合同的意图是通过贸仲委化解可能出现的争议。由于该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与贸仲委的全称不一致,这种约定常常会成为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管辖抗辩的理由,给申请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例3:多层次、复杂仲裁条款

 

这一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条款的个性化设计,但存在被误读的可能,特别是15.2第一部分并未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构,第二部分仅约定由贸仲委依据规则指定首席仲裁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提交贸仲委处理均无异议,从合同条款整体解读角度看,也可以得出争议由贸仲委处理的结论。不过,实践中,像本款这样为了化解争议而设的争议解决条款,其本身往往就是争议的源头和焦点。

 

例4:多层次、复杂仲裁条款

 

该争议条款设计了调解前置程序,争议发生后企业基于效率考虑,急于跳过调解程序直接仲裁。但根据约定,当事人应先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后才能提请仲裁。仲裁实践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当事人约定“调解前置程序”或“协商前置程序”应当履行。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对此给予充分考虑。

二、建议

有效的仲裁条款是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建议企业和律师应当依据贸仲福建分会示范仲裁条款准确约定,不要约定过于复杂的仲裁条款。如需额外约定开庭地、仲裁语言、仲裁庭组成等内容,建议在示范仲裁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相关要点。同时对于调解和协商前置程序的设计应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时间成本的耗费。

 

贸仲委福建分会示范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ujian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三、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闽江北CBD祥坂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16层1603

电话:0591-87600275

传真:0591-87600330

邮编:350002

信箱:cietac-fj@ciet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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